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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做了还要做三期吗

时间:2025.05.12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有着不同的意义,在做了伤残鉴定之后是否还要做“三期”鉴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伤残鉴定的主要作用是确定伤残等级
这一等级的评定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的数额。
而“三期”鉴定,则是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这三个期限的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具体计算。
在实际的赔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即便已经做了伤残鉴定,做“三期”鉴定也是很有必要的。
通过“三期”鉴定,可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期限,从而保障赔偿数额的准确性。
像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类案件中,就经常会涉及到这些赔偿项目。
但要是案件不涉及与“三期”相关的赔偿,那么通常情况下就不需要做“三期”鉴定了。

案情回顾:

小许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小许已做了伤残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对于是否还要做“三期”鉴定,双方产生争议。小许认为做了伤残鉴定足够,对方则主张若涉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应做“三期”鉴定以确定合理赔偿期限。

案情分析:

1、伤残鉴定主要是确定伤残等级,涉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三期”鉴定是对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影响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计算。
2、在该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若涉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即便做了伤残鉴定,做“三期”鉴定也是必要的,可保障赔偿数额准确性;若不涉及“三期”相关赔偿,通常无需做“三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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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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