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有着不同的意义,在做了伤残鉴定之后是否还要做“三期”鉴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伤残鉴定的主要作用是确定
伤残等级。
这一等级的评定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项目的数额。
而“三期”鉴定,则是对
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这三个期限的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的具体计算。
在实际的赔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即便已经做了伤残鉴定,做“三期”鉴定也是很有必要的。
通过“三期”鉴定,可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期限,从而保障赔偿数额的准确性。
像在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类案件中,就经常会涉及到这些赔偿项目。
但要是案件不涉及与“三期”相关的赔偿,那么通常情况下就不需要做“三期”鉴定了。
案情回顾:小许因交通事故受伤,
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
赔偿损失。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小许已做了伤残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对于是否还要做“三期”鉴定,双方产生争议。小许认为做了伤残鉴定足够,对方则主张若涉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应做“三期”鉴定以确定合理赔偿期限。
案情分析:1、伤残鉴定主要是确定伤残等级,涉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三期”鉴定是对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影响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计算。
2、在该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若涉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即便做了伤残鉴定,做“三期”鉴定也是必要的,可保障赔偿数额准确性;若不涉及“三期”相关赔偿,通常无需做“三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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