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为改写后的内容:
合同履行完毕,也可能要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
合同订立阶段,当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就算合同已经履行,若在缔约阶段存在特定法定情形,责任方仍需担责。
具体情形如下:
1.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信息。
例如,卖家在房屋交易中,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即便交易完成,买家后续发现问题,仍有权要求卖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一方并无真正订立合同的意愿,却通过
虚假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却未妥善保护,甚至加以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由此可见,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对缔约阶段过错及责任的判定。
若在缔约阶段权益受损,
当事人可依法主张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案情回顾:小许欲购
买房屋,找到卖家小李。小李故意隐瞒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与小许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小许支付房款,小李交付房屋,合同履行完毕。后来小许发现
房屋质量问题,认为小李在缔约时未如实告知,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小李担责,小李则称合同已履行不应再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担责。小李故意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情形。
2、即便合同已履行,不影响对缔约阶段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的判断。小许作为受损方,有权要求小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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