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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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对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情节的认定,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和分析:首先,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首要前提在于,参与犯罪的主体须为两人或以上,因此,当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的严重情节,已符合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要件,且在该种情形下,涉案人员系多人以竞赛速度为主要目的,进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之行为,这无疑显示出他们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理应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其次,若行为人因他人强行劝酒而导致“醉酒驾驶”,且劝酒者明知对方正在驾驶车辆,却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醉酒者的危险驾驶行为,那么劝酒者也同样具备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故此,对于此类劝酒者,亦应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是否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可以被视为共同犯罪这一问题,其答案是否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究其根源,在于过失犯罪中的各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的均为过失心态,而非故意心态。然而,共同犯罪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便是要求所有参与者都必须以故意的意图来实施犯罪。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并未构成共同犯罪。

在法律层面上,明知驾驶员醉酒仍劝酒或不提供代驾,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其驾驶,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醉酒仍出借车辆,这些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行为。同时,在共同饮酒后共同驾车,虽未直接参与但纵容或被动卷入危险驾驶等情形下,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危险驾驶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在讨论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构成时,我们主要关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当明知他人要开车时,仍劝其饮酒且不阻止其酒后驾驶;第二,当车主知道借车人已经醉酒时,仍然将车辆出借;第三,当明知驾驶员已经醉酒时,仍然通过教唆、威胁等手段促使其开车。这些行为由于间接促成了危险驾驶,所以可能会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