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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者何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时间:2025.05.12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142人
律师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同行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共犯,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1.教唆、胁迫他人醉酒驾驶
同行者通过故意劝说、强迫等方式,让驾驶者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因为这种教唆、胁迫行为和驾驶者的危险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同行者会构成共犯。
例如,同行者在酒桌上不断劝酒,之后又怂恿醉酒的驾驶者开车回家。
2.车辆所有人明知驾驶者醉酒仍提供车辆:
车辆所有人对自己的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如果其明知驾驶者处于醉酒状态,还将车辆提供给对方驾驶,这种提供车辆的行为促使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应当认定为共犯。
3.同行者组织酒驾活动并安排醉酒者驾驶:
同行者组织酒驾活动,并且安排已经醉酒的人去驾驶车辆,这种组织和安排的行为对危险驾驶起到了推动作用,同行者构成共犯。
依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行者若有上述行为,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促使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举动,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和小胡一同聚会饮酒。期间,小何教唆已喝醉的小李开车送大家回家,小李起初犹豫,但在小何的胁迫下最终答应。同时,车辆所有人小胡明知小李醉酒,仍将自己的车提供给小李驾驶。三人开车上路不久后被交警查获,小李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小何和小胡的行为也引发是否构成共犯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故意劝说、胁迫小李醉酒驾驶,其教唆、胁迫行为与小李的危险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情形。
2、小胡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小李醉酒仍提供车辆,其对车辆有管理责任,该行为促成了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应认定为共犯。根据《刑法》,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小何和小胡主观有共同故意,客观实施促使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举动,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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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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