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举证:
证明对方无吸收存款资格,可查看金融监管部门批文。
2.行为举证:
收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的
证据,如宣传资料等;
证明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有众多人参与投资。
3.结果举证:
统计吸收资金数额、人数和存款
人损失。
4.资金流向:
若资金未用于正常经营、被挥霍或有人携款潜逃,可证明非法目的。
5.证据形式:
书证、
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事实。
案情回顾:小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小丽发现自己投资的钱无法收回,怀疑小朱存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小丽认为小朱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却大肆公开宣传并承诺还本付息。小朱则坚称自己的资金来源合法,是正常的投资项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丽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若能查明小朱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文,便可证明其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
2、在行为方面,需收集小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证据,如宣传资料、广告、聊天记录等,还要证明有大量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
3、结果上,要统计小朱吸收资金的数额、人数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
4、资金流向也很重要,若发现资金未用于正常经营或被肆意挥霍、携款潜逃等,可佐证其非法目的。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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