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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性诈骗怎样去定性

时间:2025.05.08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1.借款性诈骗是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判断其性质,主观上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像明知还不起还大量借款、借款用于违法或挥霍。
2.客观上,若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虚构用途、提供假担保,让被害人交付财物,就可能是诈骗。
3.实务中,不能仅因没还款就认定诈骗
正常借款后因客观原因还不上,多属民事纠纷
借款时欺诈且有非法占有故意,可能构成犯罪
遇到此类情况,收集证据报案,由司法机关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以投资项目为由向小丽借款20万元,称半年后连本带利归还。小丽基于信任将钱借给小朱。然而,小朱根本没有所谓的投资项目,而是将借款用于赌博,很快挥霍一空。借款到期后,小丽多次催要,小朱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小丽怀疑自己遭遇诈骗,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以虚构的投资项目为由向小丽大量借款,并将借款用于赌博这种违法活动,导致无法归还,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上,小朱虚构借款用途,使小丽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符合借款性诈骗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小丽可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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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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