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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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调解书未履行是否应计付加倍迟延履行金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合同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事项,则需按照该项规定承担双倍利息,反之则不需要。然而,如经法院裁决后,某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其就必须要承担在延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额外利息。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