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迟延履行期间,应如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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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常州

执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由于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于是有人主张在和解后又恢复 执行时,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笔者认为,和解虽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达成的履行方 式,协议达成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实务中多数是因为义务人故意拖延。因此,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2021-05-12 14:0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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