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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否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

时间:2025.04.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98人
律师解析:
1.教唆犯的定义
教唆犯指的是,运用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原本没有犯罪想法的人,让对方按照自己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
比如,教唆者可能会对被教唆者说,“去偷那家商店,偷到的东西咱俩平分”,以此诱导对方产生犯罪行为
2.教唆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教唆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
教唆犯通过教唆行为,让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并付诸行动,这样双方就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
如果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也就不存在教唆犯。
3.举例说明
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
如果乙没有听从甲的教唆,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虽然此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但能看出教唆犯与共同犯罪之间的联系。
要是乙听从了甲的教唆,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甲和乙就构成了共同犯罪,甲就是教唆犯。

案情回顾:

小许劝说原本没有盗窃意图的小李去某商场盗窃财物,小许承诺事成后会给小李一笔钱作为报酬。小李起初有所犹豫,但在小许的不断怂恿下,最终决定实施盗窃。之后,小李按照小许的指示,潜入商场盗得财物。然而,小许认为小李所盗财物价值未达预期,不愿支付报酬,小李则要求小许兑现承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以金钱利诱的方式,将盗窃意图灌输给小李,致使小李实施盗窃行为,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小许构成教唆犯。
2、小李在小许的教唆下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盗窃,小许和小李构成共同犯罪。至于报酬问题属于他们之间的约定纠纷,不影响共同犯罪和教唆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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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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