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公司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会用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
公司债务。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把股东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偿还公司的
债务。
不过,存在几种特殊情况:
1.股东滥用权利:
如果股东利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自身的
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股东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该股东列为被告。
2.股东
出资不足:
要是公司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这些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此时,这类股东可被列为被告。
3.
股东抽逃出资:
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也能将其列为被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因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小丽
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小丽认为小朱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胡有抽逃出资的情况,遂要求将三人列为共同被告,让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公司和三位股东认为不应将股东列为被告,公司应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不能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偿债。但本案中,若小丽能证明小朱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其利益,小朱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若小丽能证明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胡抽逃出资,那么小李和小胡应分别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将他们列为被告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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