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程序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拍卖财产时,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有着明确的规则:
1.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
拍卖所得价款最先要用来支付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像常见的评估费、拍卖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顺利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支出。
2.
债务清偿顺序
普通
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若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通常会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例如,甲债权人对
债务人有100万债权,乙债权人有50万债权,债务人财产拍卖获得150万。
在扣除10万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140万可供分配。
此时,甲可分得140×[100÷(100+50)]≈93.33万,乙可分得140×[50÷(100+50)]≈46.67万。
优先债权优先受偿:
当存在
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时,优先债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权利。
只有在拍卖价款清偿完优先债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若还有剩余,才会用于普通债权的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因生意周转分别向小李借款100万、向小胡借款50万。后小朱无力偿还
债务,其名下财产被依法拍卖,得款150万。拍卖过程产生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10万。小李认为自己的债权数额大应先全额受偿,小胡则主张按比例分配剩余款项。同时,小静称小朱曾用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
担保,她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所得价款应先用于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中即先扣除10万费用,剩余140万用于偿债。
2、若小静的优先债权成立,应先由小静受偿,剩余款项再处理。若不存在优先债权,小李和小胡作为普通债权人,应按比例分配140万,小李约分得93.33万,小胡约分得46.6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