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赌博罪中“组织”的认定要点
在赌博罪里,“组织”行为有明确界定。
“组织”指的是为赌博活动提供各类必要条件,从而促成赌博活动开展的行为。
比如
提供赌博场所,像开设专门的赌场供他人赌博;
设定赌博方式,也就是制定具体的赌博规则;
提供赌具、筹码以及资金等。
并且,组织者还会安排专人负责场地管理,维持赌场的秩序,同时进行抽头渔利等活动。
组织者在整个赌博活动中扮演着核心角色,起到策划、指挥和管理的关键作用,对赌博活动的进展和最终结果有着较大的影响力。
若有人不仅自己参与赌博,还积极主动地召集他人参与赌博。
例如,将多人召集到特定地点进行赌博,并且在其中协调各方关系,安排场地的使用、人员的分工等事务,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
组织赌博,属于赌博罪中的组织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组织赌博行为的认定,会综合全案的
证据,充分考量
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其作用范围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准确判定。
案情回顾:小何为谋取私利,在自家地下室开设赌场,设定了“百家乐”的赌博方式,提供了赌具和筹码,还安排小胡负责场地管理,从中抽头渔利。小李不仅参与赌博,还积极召集小丽、小静等多人到该赌场赌博,并协调各方关系。小何和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中的“组织”行为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何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还安排人员管理场地并抽头渔利,在赌博活动中起策划、指挥、管理等关键作用,符合组织赌博行为的认定要点,构成赌博罪中的组织行为。
2、小李不仅参与赌博,还积极召集他人参与赌博,协调各方并安排场地相关事宜,对赌博活动的进程有推动作用,也可能被认定为组织赌博,构成赌博罪中的组织行为。司法实践会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