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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有哪些

时间:2025.04.18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76人
律师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准确区分诈骗罪和借贷行为,以下几个方面可作为判断依据:
1.主观意图:
诈骗者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而正常借贷人是因资金周转等正当需求借钱,并且有还款的意愿。
2.借款时的情况:
实施诈骗的人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来获取借款;
正常借贷的人会如实告知出借人自己的财务状况等真实信息。
3.借款的处置:
诈骗得来的钱,大多被用于挥霍、隐匿;
而借贷资金通常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4.还款能力与表现:
诈骗者通常本身没有还款能力,却依然骗取钱财,甚至拿到钱后拒不归还;
正常借贷者即便暂时无法偿还借款,也会有积极还款的态度和计划。
5.担保抵押
正常借贷中,常常会有担保、抵押等保障还款的措施;
而诈骗行为中很少出现此类正规保障。
判断时不能只看某一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因素,才能准确区分是正常借贷还是诈骗犯罪行为

案情回顾:

小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小李借款5万元,称一个月后归还。借款时,小许虚构了自己的财务状况,实际上已负债累累。拿到钱后,小许并未将其用于资金周转,而是肆意挥霍。一个月到期后,小李多次催款,小许以各种理由推脱,毫无还款意愿和行动,且借款时未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小李认为小许是诈骗,而小许坚称这只是普通借贷。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意图看,小许在已负债且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借款并挥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正常借贷出于资金周转有还款意愿不同。
2、借款时小许虚构财务状况,并非基于真实情况告知小李,与正常借贷基于真实财务状况告知出借人相悖。
3、小许将借款挥霍,未用于约定的资金周转用途,不符合借贷资金用于约定用途的特征。
4、小许无还款能力且拒不还款,缺乏积极还款态度和计划,而正常借贷者即使暂时无力偿还也会有还款表现。
5、借款无担保或抵押,也不符合正常借贷常有的保障措施。综合判断,小许的行为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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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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