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限公司不一定要成立
董事会。
股东少或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规模大、股东多的有限公司,要设董事会,成员313人。
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有召集会议、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等职权。
3.执行董事职权由章程定,兼具董事会和董事长职能。
不设董事会能简化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适合小型公司。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公司筹备阶段,小朱认为公司应设立董事会来规范管理;小李和小胡则觉得公司规模小,没必要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可。三人就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产生了争议。最终,他们咨询专业人士,以确定如何抉择。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此案件中公司规模小,小李和小胡的提议符合法律规定。
2、一般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公司才应设立董事会。该公司规模小,不设董事会能简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所以不设董事会的方案对公司发展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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