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人强行退伙致其他合伙人受损,要担责
赔偿。
2.有合伙期限约定,无正当理由强退属违约,要赔其他合伙
人损失,含
履行合同可得利益。
3.没约定期限,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时可退伙,但要提前通知,未通知强退造成损失也要赔。
4.确定
赔偿责任,需考虑退伙原因、过错及程度、损失大小等。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签订
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一家餐厅,明确了合伙期限。经营一段时间后,小朱因个人原因,未与小李和小胡协商,也无正当理由便强行退出合伙。这导致餐厅在人员安排、资金周转等方面出现问题,给小李和小胡造成了
经济损失。小李和小胡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小朱却认为自己有退出的自由,拒绝赔偿。
案情分析:1、在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小朱无正当理由强行退伙属于
违约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确定小朱的赔偿责任时,需考量其退伙原因、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小李和小胡损失大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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