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挪用资金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2.包含这几类人:
公司的
董事、
监事等各类人员;
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
独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
3.国有单位从事
公务人员,以及被
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按
挪用公款罪
处罚,不算挪用资金罪主体。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非国有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小朱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的资金挪为己用,用于个人投资。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锁定小朱有重大嫌疑。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资金,之后会归还,不构成
犯罪。而公司则认为小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应受到
法律制裁。
案情分析: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小朱作为非国有公司业务人员,符合该罪主体要求。
2、小朱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作个人投资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
3、小朱虽称会归还资金,但挪用资金罪并不以是否归还为
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挪用行为且符合主体等条件即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小朱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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