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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货物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时间:2025.04.12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货物一般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该罪对象多为货币资金。
但挪用可货币衡量价值的货物,且符合要件,可能按此罪论处。
2.认定挪用资金罪,要考虑主体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主观是否故意,客观上有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且满足数额和时间等条件。
3.挪用货物变现使用,符合条件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仅挪用未变现,一般不构成此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需具体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单位一批货物。一部分货物他变现后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另一部分货物则直接使用并未变现。单位发现后,对于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货物并非资金,不应认定为此罪;也有人觉得变现的部分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情分析:

1、挪用资金罪的对象通常是货币资金,但如果挪用的货物能以货币衡量价值且符合构成要件,可能按此罪论处。小朱将部分货物变现使用,若该部分符合主体是单位工作人员、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便利、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等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则这部分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小朱直接使用未变现的货物,通常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职务侵占罪等,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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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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