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审时,原告要
变更诉讼请求,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目的是
保证诉讼有序进行,保障被告答辩权。
2.
二审一般不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过若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权益,法院可准许。
3.
简易程序中,原告也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
转为普通程序的,按普通程序要求执行。
不遵守时间要求,诉求可能不被支持,影响权益维护。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小朱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小李对此表示反对。法院未准许小朱的变更请求。小朱不服
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在二审时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小李仍不同意,小朱认为应允许其变更以更好维护权益,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一审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目的是保障
诉讼程序有序进行和被告的答辩权利。小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变更,法院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
2、
二审程序原则上不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除非对方
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小李不同意小朱在二审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准许,否则可能会破坏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3、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需遵循相应时间要求,违反规定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影响自身诉求表达与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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