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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才叫挪用公款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构成此行为。
一是进行非法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
三是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
2.“利用职务便利”是关键所在,像掌管公款的审批、保管等职权都属于此类。
“归个人使用”涵盖多种情况,包括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公款;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
3.举例来说,若某公职人员擅自把单位公款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或者借给朋友从事违法生意,又或者长时间不归还且数额较大,这些都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
一旦被认定,该公职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掌管单位公款的审批权。小朱的朋友小李想进行炒股营利,但资金不足。小朱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给小李用于炒股。此事被单位发现,小朱辩称自己只是帮朋友忙,且会尽快归还,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掌管公款审批的职务便利,将公款挪用给朋友用于炒股这种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情形。
2、“归个人使用”包含供亲友使用公款这一情况,小朱将公款给小李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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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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