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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诈骗罪犯罪对象

时间:2025.04.09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1.财产性利益属于诈骗罪犯罪对象。
它指财物以外财产上的利益,涵盖积极财产增加与消极财产减少。
像债权实现、债务免除等都属此类。
2.在司法实践里,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欺骗手段让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性利益,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便可能构成诈骗罪。
3.比如甲骗乙免除其到期债务,通过欺骗使乙放弃债权,造成乙财产损失,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4.不过认定时要严格依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准确判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处分行为及财产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等,以此保障司法公正。
具体而言,需细致审查欺骗行为的方式、程度,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形成过程,处分行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以及财产损失与欺骗行为等各环节的紧密关联,确保对诈骗罪的认定准确无误,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案情回顾:

小朱为非法占有财产,欺骗债权人小李,称自己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小李信以为真,基于错误认识免除了小朱的债务。这导致小李遭受财产损失,小朱则无需偿还债务,实现了消极财产的减少。小李事后发现小朱是欺骗他,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财产性利益属于诈骗罪犯罪对象,小朱通过欺骗使小李免除其债务,属于消极财产减少,符合财产性利益范畴。
2、小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手段让小李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性利益,致使小李财产受损,其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认定时需严格审查各环节因果关系,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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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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