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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主体必须是本单位员工吗

时间:2025.04.08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主体一般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法律规定,涵盖在这些单位里从事管理、业务等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即本单位员工,这是该罪主体的典型构成。
司法实践中有特殊情况。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临时工试用期员工,若满足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比如,某临时工在工作中负责物资保管,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物资变卖,数额较大,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此外,受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有财产,虽身份特殊,但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总之,职务侵占主体通常是本单位员工,不过具体情况要依据法律和实际事实综合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临时工,负责物资保管工作。在工作期间,小许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保管的物资变卖,获利数额较大。公司发现后,认为小许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小许则认为自己只是临时工,不构成该罪主体。

案情分析:

1、职务侵占罪主体一般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包括从事管理、业务等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小许虽为临时工,但从事物资保管工作,符合主体特征。
2、小许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变卖物资获利数额较大,实施了侵占行为。司法实践中,临时工满足条件也可成为该罪主体,所以小许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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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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