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污染物制造者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他
人损害,应担
侵权责任。
2.依相关法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
不论其主观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破坏行为且造成他人损害后果,就得承担责任。
3.确定责任时,要考量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若制造者能证明确有法定
免责事由,像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致损害发生,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污染物泄漏致损,且制造者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可适当减轻责任。
总之,通常情况下污染物制造者对造成的损害需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经营一家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妥善处理便排放到周边环境。周边居民小丽等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出现了呼吸道疾病等症状。小丽等人认为是小何工厂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小何承担侵权责任。小何则称是近期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污染物泄漏,并非自身故意为之,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何的工厂排放污染物造成小丽等人损害后果,不论其主观有无过错,通常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2、在确定责任时需考量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若小何能证明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污染物泄漏致损,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可适当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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