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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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和定罪时,有许多客观因素需要考虑。这些因素主要集中在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最终导致他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上。比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工程人员操作失误、安全保障义务被忽视等行为,都可能导致他人生命的丧失。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多种形式,如伪造、变造信用卡进行交易;通过虚构信息骗领信用卡;使用过期、作废的信用卡;未经许可盗刷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即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或逾期透支,经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些行为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实施了这些行为被认定为犯了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分子,是有可能会被判处形似处罚的。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