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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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案件中,鉴定人出庭的合法性探讨在鉴定意见正式公布之前,务必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在场并经过质证过程。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经过审判机关审查如获批准,或者审判机关认为鉴定人确实需要出庭以提供更详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应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作证,那么法庭可以考虑并允许这种方式。

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下,针对医疗损害方面产生的纠纷,诉讼时效应采取三年制,且从权益受害者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且明确法律义务承担方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定性为民事责任纠纷,以过错原则为核心判断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患者治疗过程中造成损害,只要存在过失,就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认定旨在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范畴,以过错原则为基础。当患者在就医中遭受损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或过失导致,医疗机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体现其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赔偿准则:医疗费限于非原发病治疗;误工费以全年职工平均工资计,至伤残鉴定日止;住院伙食补助自定;陪护费按上年度工资计;残疾生活补助根据地区居民收入及年限比例确定;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和发票。交通、住宿等其他费用亦有明确依据,但近亲补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