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份共有人通常依各自份额对
共有财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般无需
承担连带责任。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
债权债务,对外关系中,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共有房屋产生的修缮费用
债务,
债权人能要求全体共有人连带承担。
部分共有人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等致其他共有人利益受损时,该部分共有人要对其他共有人承担
赔偿等
连带责任。
3.具体案件需依据实际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按份共有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分别为40%、30%、30%。因房屋年久失修需修缮,产生一笔修缮费用。债权人要求三人连带承担该债务,小许以按份共有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拒绝。同时,小胡未经小许和小李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重大装修,导致小许和小李利益受损,小许和小李要求小胡承担
赔偿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在对外关系上,因共有的房屋产生修缮费用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债权人知晓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三人连带承担,所以小许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
2、小胡擅自对共有房屋进行重大修缮致小许和小李利益受损,小胡应向小许和小李承担赔偿等连带责任。具体责任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