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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并案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4.06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299人
律师解析:
1.危险驾驶罪并案有其特定条件。
通常,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犯罪目的等因素,才可能进行并案处理。
2.例如,犯罪嫌疑人若在不同地点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是基于同一犯意,像为逃避检查在不同路段连续醉酒驾车,这种情况下,这些行为存在紧密关联,就可并案。
再如,若多个危险驾驶行为指向同一危害结果,比如在一场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先是酒后驾车引发碰撞,之后又在现场醉酒驾车阻碍救援等,这些行为与事故这一结果紧密相连,便可能考虑并案。
3.另外,当不同危险驾驶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等直接关联时,也可能被认定符合并案条件。
具体判断是否并案,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
总之,对于危险驾驶罪并案需全面考量各方面因素,以确保司法判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案情回顾:

小许为逃避交警检查,在A路段醉酒驾车被监控拍下后,又逃窜至B路段继续醉酒驾驶。同时,在一场交通事故现场,小胡酒后驾车引发碰撞,之后又在现场醉酒驾车阻碍救援。警方对于小许不同地点的危险驾驶行为以及小胡前后相关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否进行并案处理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在不同地点基于逃避检查这一同一犯意连续醉酒驾车,其行为存在紧密关联,符合基于同一犯罪目的实施不同危险驾驶行为可并案的条件。
2、小胡先是酒后驾车引发碰撞,后又在现场醉酒驾车阻碍救援,多个行为指向事故这一同一危害结果,也可能被考虑进行并案。具体并案与否需综合情况依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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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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