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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1.共同贪污犯罪指两人及以上一起故意贪污
2.常见情况有:
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一起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便利把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不同部门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行为配合完成贪污,像财务与业务人员勾结,前者做假账,后者侵吞财物。
3.认定要点是看主观有无共同故意,客观有无共同行为。
行为人通谋并配合,实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就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小李是业务人员。两人共谋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小朱利用职务便利做假账,小李则凭借业务操作侵吞了财物。单位发现财物短缺后报警,二人被抓获。在案件调查中,小朱辩称自己只是听从小李安排,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李则称做假账才是关键,小朱应负更大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的行为符合共同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他们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事先进行了共谋,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目的。
2、客观上两人实施了共同行为,小朱做假账,小李侵吞财物,相互配合完成了贪污行为。所以,二人都构成共同贪污犯罪,不能以各自推诿的理由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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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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