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法院执行被告时,不会直接执行其配偶。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1.
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
要是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等目的所负,那么可以追加配偶为
被执行人。
比如夫妻共同经营生意所产生的债务,或者为子女教育、老人
赡养等家庭支出而借的钱,都属于此类。
2.债务发生后,配偶对债务予以追认:
像配偶通过
书面形式同意共同承担债务,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认可债务,这时就能够执行配偶的财产。
例如配偶在
借条上签字,或者在
债权人追讨债务时明确表示愿意还钱。
3.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但配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该财产是
夫妻共同财产中本应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法院就可以执行这相应的部分。
准确判断债务性质十分关键,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为保障债权人权益,有依据执行配偶财产。
案情回顾:小许因生意资金周转,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小胡借款20万。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能偿还,小胡将小许诉至法院并
胜诉。执行时发现小许名下无财产,而小丽名下有一套房产。小许认为这是自己
个人债务,不应执行小丽财产;小胡则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执行小丽名下房产。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生意经营,目的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
2、若小丽对该债务予以追认,比如在借条上签字等,法院也能执行小丽财产。
3、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虽在小丽名下,但其中有属于小许的份额,法院可执行相应部分以保障小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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