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存在双方互相
斗殴行为,通常不构成
聚众斗殴罪。
因为聚众斗殴罪要求双方有斗殴故意,还有互相攻击、殴打的行为。
2.然而在特定场合,即便无明显
互殴行为,若多人聚集且有冲突、挑衅等可能引发打斗的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预备或未遂形态。
3.比如在易引发冲突的场所,多人聚集且气氛紧张,虽未实际打斗,但具备了聚众斗殴的某些特征,就可能受到
法律制裁。
4.总之,判断是否构成聚众斗殴,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各方行为、
主观故意、场所等因素。
例如,在一个人员密集的商场门口,一群人因小事起了争执,双方虽未动手,但情绪激动,气氛紧张,若后续有进一步发展,就可能涉及到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的判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定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一方与小胡、小丽一方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门口,因小事发生争执。双方虽未动手打斗,但情绪都很激动,现场气氛十分紧张。警方介入调查,对于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存在争议,一方认为未实际打斗不构成,另一方觉得现场情况有构成的可能性。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双方互相斗殴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该罪要求有斗殴故意和互相攻击、殴打的行为,本案双方未实际打斗。
2、但在易引发冲突的商场门口,多人聚集且气氛紧张,虽未打斗,具备聚众斗殴某些特征,可能构成预备或未遂形态。判断是否构成需综合行为、主观故意、场所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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