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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是主观故意吗

时间:2025.04.03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剖析,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举动是违法的,却依然积极实施该行为以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有着清晰的认识,并且是出于获取财物等非法目的而故意为之。
比如,公司里负责掌管财务的员工,利用其职务赋予的便利条件,私自把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直接据为己有。
在实施这一行为时,该员工内心十分清楚这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具有显著的故意心态。
总之,职务侵占的构成必须具备主观故意这一关键要素。
倘若缺少这一要素,便无法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负责掌管财务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小朱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公司发现资金异常后,追究小朱责任,小朱称自己并非故意,只是临时周转一下。而公司认为小朱是故意侵占公司财物以谋取私利,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法律层面看,侵占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举动违法,还积极实施该行为以谋取非法利益。小朱作为财务人员,应知晓挪用公司资金行为违法。
2、若小朱确是故意私自挪用资金并据为己有,就符合侵占罪中主观故意的构成要素;若如小朱所说只是临时周转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符合侵占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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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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