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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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包括: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利用教养、从属、职权关系或孤立无援的环境,使妇女不敢反抗;揭露妇女隐私或危害其亲眷,进行威逼。这些手段都旨在使妇女在精神层面受到压制,被迫顺从。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自杀相威胁,对被害妇女的心灵造成了威胁与恐吓,使妇女不敢违背强奸者的意志,不敢抗拒,因此自杀算作构成强奸罪的胁迫手段。

强奸犯罪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而胁迫手段则是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强迫交易罪的胁迫手段有 强买强卖的、强迫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投标的、强迫他人收购公司的、强迫他人参与经营活动的等,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