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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胁迫手段是怎样认定的

时间:2025.04.0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强奸罪里的胁迫手段,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实施威胁、恫吓,从而实现精神强制。
具体有这些情况:
1.用暴力威胁,像持刀胁迫等,致使被害妇女心生恐惧,不敢反抗。
比如犯罪分子手持刀具,在被害妇女面前挥舞,大声喝令其顺从,否则就会伤害她,这种暴力威胁让妇女因害怕身体受伤害而不敢抵抗。
2.以揭发隐私胁迫,利用被害妇女的羞耻心、恐惧感使其不敢反抗。
例如知晓妇女有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之事,便以此相逼,让妇女担心隐私泄露后遭受他人异样眼光和议论,进而不敢反抗。
3.以损害名誉胁迫,利用被害妇女的名誉感、自尊心使其不敢反抗。
比如扬言要将妇女的某些不光彩行为宣扬出去,破坏她在他人眼中的形象,妇女因在意名誉和自尊,便不敢反抗。
需留意,胁迫手段得达到足以抑制被害妇女反抗的程度。
要是只是一般的恐吓、吓唬,无法让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就不构成强奸罪的胁迫手段。

案情回顾:

小胡知晓小丽有私密之事不愿被他人知晓。某日,小胡找到小丽,以揭发其隐私相胁迫,要求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小丽因害怕隐私泄露后遭受他人异样眼光和议论,不敢反抗,小胡得逞。小丽事后报警,小胡称只是吓唬小丽,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包括以揭发隐私胁迫,利用被害妇女的羞耻心、恐惧感使其不敢反抗,本案中小胡以揭发小丽隐私相逼,致使小丽不敢反抗,符合该情形。
2、胁迫手段需达到足以抑制被害妇女反抗的程度,小胡的行为已让小丽因恐惧隐私泄露而不敢反抗,达到了该程度,构成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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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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