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守约方拥有要求违约方继续
履行合同的权利,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即若继续履行已不具备实际意义,则此要求不成立。
比如,合同约定交付特定款式的定制家具,若违约方已无法生产该款式,继续履行就失去了实际价值。
2.守约方能够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像修理有瑕疵的产品、更换不符合规格的物品、重新制作未达标准的工作成果等,以此来弥补
违约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3.守约方有权让违约方
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等同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能够获取的利益。
但这一赔偿额度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范围。
4.要是合同中约定了
违约金或
定金条款,守约方可以从中选择一项适用。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时,
当事人能够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相应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而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对方有权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向小何提供特定规格的设备。然而,小李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小何要求小李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符合规格的设备,但小李认为重新提供设备成本过高,拒绝继续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何还提出让小李采取修理措施弥补设备问题,小李也不愿配合。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守约方小何有权要求违约方小李继续履行合同,除非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本案中继续履行并非无意义,小李拒绝无正当理由。
2、小何还可要求小李采取修理等补救措施来弥补损失。若造成其他损失,小何有权要求小李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且不超小李预见范围。若合同有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小何可择一适用,不合理的违约金可调整,定金不足可要求赔偿超定金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