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恶意透支的问题上,若要追究刑事责任,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是,透支金额要达到法定限额;二是,非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透支,比如不可抗力;三是,持卡人要主动联系银行,制定还款计划并遵守;四是,要是能够证明没有恶意透支的意图,只是对信用卡规定理解有误,那么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人在消费时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还款能力,过度透支导致无法偿还债务,还存在逃避银行催收、非法占有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恶意透支,性质很恶劣。

恶意透支指信用卡用户未还清的信用卡欠款总额,不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至50万之间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至500万的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500万的则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还大额透支,导致债务无法清偿;2.无节制地挥霍透支的款项,导致无法还款;3.透支后潜逃、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讨;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义务;5.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或不道德活动;6.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拒绝归还。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恶意透支,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恶意透支通常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关。简单来说,恶意透支就是持卡人违反规定,超过额度和期限,在银行催收两次后三个月仍不还款,目的是非法占有,这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也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