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人失踪时,通常不能直接进行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有条件限制,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懈怠行使该债权,进而影响到
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2.当债务人失踪后,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状况不明朗,难以确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贸然提起代位权诉讼,会面临
诉讼风险。
3.要是有充分
证据表明债务人对第三人确实存在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债权人可先通过公告等办法寻找债务人,或者尝试经其他途径确定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之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4.总之,债务人失踪时行使代位权诉讼要慎重,务必
保证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条件。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失踪后,小朱得知小李对小胡有债权,便想对小胡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此时小李对小胡的债权状况不明,无法确定小李是否怠于行使该债权。小朱面临是否直接提
起诉讼的抉择,直接起诉怕有风险,不诉又担心债权无法实现。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诉讼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拥有债权且懈怠行使该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小李失踪,其对小胡的债权不明,难以确定是否怠于行使,此时小朱贸然起诉会有诉讼风险。
2、若小朱有充分证据证明小李对小胡存在债权且怠于行使,应先通过公告等办法寻找小李,或经其他途径确定债权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
代位权务必保证有充足依据和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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