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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召开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5.03.2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规则:
通常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若董事长无法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那么由副董事长来召集和主持。
要是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就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进行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需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都要在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3.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条件是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
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不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4.这些规定作用重大,其目的在于保障董事会决策过程规范且公正,从而维护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
通过明确召集主持规则、记录要求、表决方式和会议举行及决议通过条件等,为董事会运作提供清晰准则,确保公司决策能合理合法进行,保护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的董事长因突发疾病无法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小胡却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此时,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小李召集和主持会议,但小胡认为推举无效,应由自己决定何时召集。在会议举行时,小胡又指出出席会议的董事未达到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会议不应举行。最终会议形成决议,小胡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案情分析:

1、依据《公司法》,董事长无法履职时,副董事长应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职则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进行,所以小李召集和主持会议合法,小胡认为推举无效无法律依据。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并非小胡所说的三分之二。且董事会决议表决一人一票,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小胡拒绝签名不影响决议效力。这些规定保障了董事会决策规范公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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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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