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执行人提出
执行异议常见情形如下:
1.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像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法律规定需按程序向相关方送达文书,若未履行此程序,会影响执行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2.执行标的错误,即被执行标的并非担保物或不属于担保范围。
担保有明确的范围界定,若执行的不是担保范围内的标的,便会引发异议。
3.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比如担保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
当担保执行人认为自身对标的有实体权利,能影响执行时,可提出异议。
4.执行依据错误,执行所依据的判决、裁定等存在错误,致使执行出现偏差。
正确的执行依据是执行的基础,若依据有误,执行必然出错。
5.其他侵害担保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例如超标的执行等。
若执行超出合理范围,损害了担保执行人权益,也可提出异议。
担保执行人若觉得存在上述情况,可向
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或纠正错误执行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为小李的
债务提供担保。在执行阶段,法院未依法向小朱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且将小朱名下一套不在担保范围内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小朱认为自己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能排除执行,同时发现执行所依据的判决存在错误,并且执行存在超标的情况。于是,小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并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案情分析:1、法院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反了执行的法定程序,影响了执行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小朱可据此提出异议。
2、执行标的为不在担保范围内的房产,属于执行标的错误,小朱有权就该错误提出执行异议。
3、小朱对执行标的房产享有所有权,能排除执行,其可基于此实体权利提出异议。
4、执行依据的判决存在错误,导致执行偏差,小朱可要求纠正。
5、执行存在超标的情况,侵害了小朱的合法权益,小朱可要求停止该错误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