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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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包括过期的信用卡和挂失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这里的他人包括亲友和陌生人; 4.恶意透支,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家要注意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涉及非法使用信用卡谋利,大致分为四类情况:一是使用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并滥用;二是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三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四是恶意透支,超限超期不还款,无视银行催收。

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如下:1.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就是指通过欺诈的方式,从银行或金融机构非法获得贷款,从而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后果的犯罪行为。这个罪名的主体和客体都是特定的,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是:使用欺诈手段、成功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违法情节。这几个关键环节共同组成了骗取贷款罪的完整法律定义。

挪用资金罪,通常涉及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或借贷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构成要件包括员工身份、挪用行为、金额标准和用途不当。具体来说,只有公司员工,并且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或借贷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