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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如何进行认定

时间:2025.03.20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206人
律师解析:
没取得放贷资格,还冲着赚钱给不特定的人借款,还频繁这么干,就算没说自己是职业放贷人,也可能被认定。
要是出借的钱来路不正,像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来的,用这非法资金放贷,基本会被认成职业放贷。
借款利率比法定的高太多,还老是这样,也可能被当成职业放贷行为。
不在放贷业务范围却放贷,符合其他特征的,也可能被认定是职业放贷人。
总之,多方面综合看,符合特征就可能被认定。

案情回顾:

小郑未取得放贷资格,为获取利益向不特定多人频繁借款。其出借资金是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而来,借款利率远超法定标准。同时,小郑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并不包含放贷业务。小李认为小郑这种行为属于职业放贷,而小郑则坚称自己只是偶尔帮忙。

案情分析:

1、小郑未取得放贷资格却频繁向不特定人借款以获利,符合职业放贷特征。且其出借资金来源非法,这进一步支持了职业放贷的认定。
2、小郑设定的借款利率远超法定标准,且不在业务范围内放贷,综合这些因素,小郑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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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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