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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主因

时间:2025.03.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95人
律师解析:
提供赌博场地,像专门的房间或场地,给赌博提供空间。
准备赌博工具,如扑克、麻将或相关设备。
组织赌博活动,招揽人参与,安排流程规则。
抽头渔利,靠抽取赌资提成获利。
担任赌场管理者,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这些行为综合起来致赌场运营,构成开设赌场罪主因,具体依实际案件判断。

案情回顾:

小郑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一处专门的房间作为赌博场地,并准备了扑克、麻将等赌博工具。随后,小郑积极组织赌博活动,招揽了小李、小胡等人参与,还制定了详细的赌博流程和规则。在赌博过程中,小郑通过抽头的方式渔利。此外,小郑还担任赌场管理者,负责赌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小李认为小郑的行为虽然获利但不构成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郑提供赌博场地、准备工具、组织活动、抽头渔利及进行日常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综合起来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2、小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开设赌场罪并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为单一判断标准,只要实施了相关的开设赌场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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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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