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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4.1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要点如下:
行为人实施了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涵盖过失致亡与意外致亡等情形。
主观上本应预见行为可能致他人死,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即死亡由行为直接引发。
比如医生正常诊疗时,因不可预见医疗意外致患者亡,若满足上述条件,就可能构成此罪。
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况来认定。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名医生,在为患者小静诊疗过程中,按正常流程开展治疗。然而,小静却意外死亡。小静家属认为小胡存在严重失职,是导致小静死亡的直接原因,要求追究小胡责任,小胡则坚称自己按规范操作,不应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医生实施了诊疗行为,最终小静死亡,满足行为人实施了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这一点。
2、若小胡主观上本应预见行为可能致小静死亡,却因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同时死亡由其诊疗行为直接引发,那么小胡可能构成无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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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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