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死亡赔偿金: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二十年。
六十岁往上,每增一岁减一年;
七十五岁及以上,算五年。
2.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算六个月总额。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依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不满十六岁扶养到十六岁,六十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算五年。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
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节,其
赔偿数额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侵害具体情况、造成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案情回顾:小李在驾驶车辆时与小胡的车辆发生碰撞,小胡不幸当场死亡。事故经认定小李负
主要责任。之后,小胡
家属将小李告上法庭,就
死亡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家属主张高额赔偿,认为应充分考虑小胡家庭情况。而小李则对各项赔偿计算标准存疑,尤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小胡年龄计算二十年。若小胡六十岁往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岁及以上,算五年。
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六个月总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依规定标准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需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多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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