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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异议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时间:2025.03.19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首先,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等能在执行期间提出异议。
异议分执行行为异议(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举动)和执行标的异议(针对执行标的自身)。
执行行为异议要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一般以书面形式交至执行法院。
法院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裁定,若异议成立,执行法院需撤销或修正相关执行行为。
执行标的异议需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法院也会审查并裁定。
若异议成立,执行标的就会停止执行,执行法院会重新审查该标的的归属等事宜。
总之,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异议是相关主体的法定权利,借助异议程序能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执行程序的公正与合法。

案情回顾:

小李向法院申请对小胡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小胡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问题,遂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小胡主张法院查封其财产的范围超出合理界限,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小李则认为小胡是故意拖延执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有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这是其法定权利。
2、执行行为异议需在执行程序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交至执行法院。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裁定,若异议成立,执行法院需对相关执行行为进行撤销或修正,以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程序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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