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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1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11人
律师解析:
1.认定非法同居关系中的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与经营。
若用于同居双方的共同消费、购置共同财产等,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需考量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若有明确共同借款意思表示,即便未明确用途,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若债务是一方为个人目的所负,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通常不应由另一方承担。
比如一方个人投资失败的债务,除非另一方参与或知晓并同意,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总之,要依具体情况,结合债务用途和举债合意等因素来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处于非法同居关系。小朱以两人名义向小胡借款10万元,称用于共同经营生意。但借款后,小朱却将钱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小丽得知后,认为该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而小胡则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与经营。此债务实际用于小朱偿还个人赌债,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不符合共同债务认定条件。
2、虽借款是以两人名义,但小丽并不知晓钱用于偿还赌债,不存在举债合意。所以,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小朱和小丽的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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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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