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执行之事乃持续性义务,像给
抚养费、
赡养费之类,过了2年也得按约定或法律来接着履行。
2.要是执行
合同义务,通常合同约定期满后,没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就不用再履行。
不过质量
保证等附带义务,在合理时间内还得担着。
3.要是涉及
侵权赔偿等义务,得在
赔偿责任确定后的合理时间内把
赔偿款付了等,2年后得看具体情况判断要不要继续履行。
总之,得依据具体执行事项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2年后是否还得履行义务。
若不清楚具体情况,我确实没法准确判断。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曾签订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胡向小丽供应货物,合同约定期满后,双方未续约。两年后,小丽以小胡供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小胡承担维修等附带义务。小胡则认为合同已到期,无需再履行任何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合同义务,通常合同约定期满后,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就无需再履行。但本案中小丽指出的质量问题,涉及质量保证等附带义务。
2、质量保证等附带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仍需承担。所以小胡不能仅以合同期满为由拒绝,需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要继续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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