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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偿旧属于集资诈骗罪吗

时间:2025.03.1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41人
律师解析:
1.借新偿旧通常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其可能只是正常债务处理,用于合法目的,如维持企业或个人运营等,若无非法占有集资款故意,则不构成。
2.然而,若借新偿旧是以骗取集资款为目的,通过虚构用途、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且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3.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等具体情况。
不能仅凭借新偿旧这一行为就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需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胡以投资项目为由向多人集资,承诺高额回报。一段时间后,因资金运转问题,开始借新偿旧。部分出资人发现其集资用途存疑,怀疑小胡诈骗,遂报警。小胡称只是正常债务处理,为维持运营才如此,双方就小胡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借新偿旧本身通常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若用于合法目的且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正常债务处理,小胡称用于维持运营有此可能。
2、但如果小胡是以骗取集资款为目的,通过虚构用途等诈骗手段集资且无法返还数额较大款项,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需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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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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