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关于主体,那得是像公务员这类
国家工作人员,可不是随便谁都能算的。
2.行为上呢,就是借着职务的便利,把
公共财物偷偷占为己有,像那种管着公款还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就属于。
3.数额方面呢,一般三万到二十万算“
数额较大”,二十万到三百万算“
数额巨大”,三百万以上算“
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呢,不同地区因为经济发展不一样,具体数额标准可能会有点差别。
而且要是多次
贪污但没处理过的,就按照累计的贪污数额来
处罚。
案情回顾:小胡是某单位公务员,负责管理单位公款。他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公款偷偷转入自己账户。起初每次数额较小,后胆子越来越大。同事发现账目异常后举报,经调查,小胡累计贪污公款达五十万元,在当地属“数额巨大”。小胡对
贪污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数额认定存在争议,认为应分开计算而非累计。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
贪污罪主体和行为要件。
2、关于数额,虽小胡有异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多次贪污未处理的应累计计算,其贪污五十万元已达到当地“数额巨大”标准,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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