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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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常常被归类为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范畴内。在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此类行为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详细规定与规范。尽管驾车者可能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引发潜在的危险,但是如果并未存在明确的、直接的蓄意伤害他人或者财产之主观意图,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将其界定为过失犯罪更为适宜,而非故意性质。

在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进行判定时,法院将会着重考察行为人所表现出的主观心态,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形式以及对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所具有的预见性程度。具体来说,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可能出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有放任态度,即明明知晓自身行为有可能导致这一不利后果的发生,然而却又盲目自信可以规避风险,甚至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种情况并不会真正发生。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权益进行非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在法律裁决过程中,其严重程度往往作为判定罪行和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轻微情况下,这种罪行可能被归类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轻伤;然而,严重情况下,它不仅可能波及到重伤范畴,甚至导致受害者的死亡,极端情况下甚至能追溯至死刑的惩罚。

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如下所示:首先,如若被指控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行,则将面临拘役之罚,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其次,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再次,如若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伴有其他极其严重恶劣情节的,那么便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最后,严重点说,倘若存在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那么犯罪者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需视情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在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基本形态表现为故意心理,即是指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在道路上实施诸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对公共安全会带来潜在威胁,却仍然抱有希望或放任此类状况发生的心态。在犯罪构成要件之二的客观方面,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亦可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