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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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即便属于未成年人,他们同样有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在进行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行为过程当中,若为了隐藏赃物、抵制逮捕或消灭证据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那么这些行为便有可能转变为抢劫罪行。尽管法律在处理未成年罪犯时会普遍关注并评估其刑事责任能力,然而这却并非意味着他们就不会触犯这类严重的罪行。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职务侵占罪并不会天然地演变为抢劫罪。然而,倘若在进行职务侵占的过程中采取了暴力或具有恐吓性质的措施去抵御逮捕,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抢劫罪的处罚。比如,当职务侵占者察觉到自身违法行径已经败露之后,对前来追求的执法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意图以此方式逃脱法律惩罚时,便在此种情境下,具备了构成抢劫罪的可能性。

我们所称的转化型抢劫罪,亦被称之为“抢劫罪的特殊形态”,这种犯罪形式通常会在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行为过程中出现。

在特定条件之下,抢夺罪可能会演变为抢劫罪。举例来说,倘若在抢夺活动进行期间,犯罪分子出于抵抗逮捕或者销毁罪证的目的,对受害者施加了暴力或者以武力威胁来恐吓他们,那么此类行为便应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与惩处。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抢夺罪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对人身安全的直接损及,然而抢劫罪却包含对个体生命权及其身家性命风险的直接威胁。

转化型抢劫犯罪通常具备典型犯罪情节。例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犯罪,导致行为性质升级,或者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然后为掩盖事实、逃避追捕、销毁证据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先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目的是掩盖赃物等,并且在犯罪现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