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那得合法又确定,并且得到了清偿的期限啦。
2.债务人呢,得懒懒散散地不行使他到期的债权,这可把债权人给害惨喽。
这里的“怠于行使”呀,就是明明该行使、也能行使,却偏偏不行动。
3.债务人的债权得是已经到期的哦,要是没到期,债权人可没权利去代位行使呢。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己的那种啦,像那些基于
扶养、
抚养、
赡养关系,还有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权利都不行。
只有把这些条件都满足啦,债权人才能去行使
代位权,好好保全自己的债权呢。
案情回顾:小胡向小丽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到期后小胡未还钱,小丽多次催要无果。小丽得知小胡对小静有8万元到期债权,但小胡一直未向小静主张。小胡称自己生活困难没钱还,而小静表示不知道小胡为何不来要钱。小丽认为小胡怠于行使债权损害自己权益,遂将小静告上法庭,行使代位权要求还款。
案情分析:1、债权人小丽对债务人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清偿期限,满足行使代位权条件之一。
2、债务人小胡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对小静到期债权的情况,明明能行使却不行使。
3、小胡对小静的债权已到期,且不属于专属于小胡自身的债权,所以小丽有权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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