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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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私了的情况下,能否索取误工费的探讨在交通事故中,若未对人员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此导致无法正常参与工作活动时,那么便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用。关于误工费用的赔偿,这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按照受伤者实际无法参与工作活动的时间与收入状况来进行衡量和计算。只要所遭受的伤害并未对其实际工作能力产生影响,那么就无法满足误工费用的索赔条件。

关于误工费的赔偿准则,具体有两种划分方式:首先是若劳动者拥有明确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则可按其在正常情形下所能获得的劳动收入与遭受损害事故后实际应获得的劳动收入两个数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得出;而当劳动者并无固定收入时,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就演变为由上一年度本地区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薪资总额除以三年来的总收入总和,再除以对应的12个月份数以及误工发生时间段。

在交通事故中,关于误工费用的赔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进行相应的理赔工作。在此过程中,误工费用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之列,因此,理当得到应有补偿。

在评估误工费用时,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稳定性。稳定工作者按实际薪资计;收入不稳定者则以其近期平均收入为准。无三年收入证明,可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作为赔偿参考。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赡养费用的会计基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情况。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无其他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者抚养20年。60岁以上每增一岁,抚养期限减一年;75岁以上抚养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