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抢劫罪中的
暴力胁迫得达到能压制
被害人反抗的地步。
从暴力角度讲,一般是对被害人身体进行猛击、捆绑等有形力,像用棍棒猛敲被害人头部让其没了反抗能力。
说到胁迫,是以恶害相告知,让被害人因恐惧而不敢反抗。
这恶害多是当场能实现的,像以杀害、伤害被害人来威胁,或是揭露其隐私、毁坏财物等。
胁迫的程度得能让一般人产生恐惧并不敢反抗,要是只是轻微恐吓,压不住被害人反抗,就不算抢劫罪的胁迫。
总之,界定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得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强度以及对被害人心理的影响等因素。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李共谋抢劫小静财物。二人在偏僻处拦住小静,小胡掏出匕首指着小静,威胁她若不交出财物就会被划伤毁容,小静虽有些害怕但并未就范。小胡便打了小静几拳,小静仍奋力抵抗并大声呼救,二人最终未抢到财物逃离。小胡、小李认为已实施威胁和暴力应算抢劫,小静却认为不算。
案情分析:1、从暴力角度,小胡打小静几拳,并非如用棍棒猛敲头部等能完全压制其反抗的强力行为。
2、就胁迫而言,小胡以毁容威胁,未达到让一般人因恐惧而不敢反抗的程度,小静能奋力抵抗就是证明。界定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需综合考量行为方式、强度及对被害人心理的影响,此案件中二人行为未达抢劫罪中暴力胁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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